職工療休養是職工集體福利事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增強企業凝聚力和向心力,促進廣大職工身心健康發展,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有效途徑。
第一條 職工療休養是職工集體福利事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增強企業凝聚力和向心力,促進廣大職工身心健康發展,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有效途徑。為了進一步加強集團在冊在崗職工療休養工作管理,規范療休養工作行為,根據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職工療休養,應立足于為全體職工服務,以生產(工作)一線職工、班組長、技術管理骨干為主,先進模范人物優先安排,兼顧其他職工。
第三條 集團組織的職工療休養活動由集團工會統一組織與管理,主要負責了解職工對療休養工作的意見與要求,安排年度療休養工作計劃,具體實施集團組織的職工療休養活動。
第四條 職工療休養活動原則上由集團工會對當年度職工的療休養指標、地點等有關事項做出計劃安排,下達集團所屬各單位,由各單位工會配合抓好落實。
第五條 當年度的職工療休養人數及地點一經確定,各單位非特殊情況不得增減名額或改變療休養地點。
第六條 鑒于集團經濟效益情況和企業的承受能力,集團組織安排每年在崗職工省外療休養的總人數控制在集團在崗職工總數的5%之內,經費標準參照上年度標準并結合當年市場行情控制在職工福利費額度內開支。
第七條 在崗職工療休養的對象主要為:
1、集團(含集團)以上先進模范人物;
2、生產(工作)一線的班組長、技術管理骨干;
3、本企業連續工齡在20年以上尚未療休養過的職工。
4、在崗職工退休前(含內養前)尚未療休養過的職工。
第八條 為了讓更多的職工享受療休養待遇,先進模范人物原則上三年內不重復安排休養(上級機關指定參加由上級組織的榮譽休養除外),其他職工五年內不重復安排休養。
第九條 在崗職工當年內病、事假時間累計超過45天的,不享受當年的休養待遇。
第十條 在崗職工參加療休養的實際天數沖抵當年年休假。
第十一條 為便于管理和統一費用,凡集團組織的療休養活動,統一由集團派員帶隊,療休養人員同一時間同一交通工具抵達休養地,同一時間、同一交通工具就地返程。批量人數少的,可由集團指定下屬單位人員帶隊,按上述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 經各單位安排參加療休養的人員,其往返路費、住宿費(含活動費、公雜費),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第十三條 各單位集團管理干部的療休養,須按武港集團人力資源部有關“領導干部外出報告制度”的管理規定,事先報備集團人力資源部,經集團領導審批同意后,由集團工會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 參加療休養人員應填報《武港集團在崗職工療休養審批表》,經基層單位審批,報集團工會核準后統籌安排。
第十五條 集團所屬單位自行組織符合相關規定療休養的,必須按出省的或省內5天以上的報集團工會批準后實施;必須通過有資質的旅行社成團;必須為每位參加療休養的職工辦理人身安全保險;必須選擇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和旅游參觀景點;不得組織職工到傳染病疫區、洪澇、地震帶、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區和道路交通路況較差等有安全隱患的地方;不得組織職工到社情、民情很復雜的地方療休養。
第十六條 集團所屬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本單位的職工療休養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本辦法由集團工會負責解釋,今后上級如有新規定,按上級規定辦理。
附件:武港集團在崗職工療休養審批表
武漢港務集團工會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